(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填写全省统一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加盖申领机关印章,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证。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市政府法制办举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发现证件遗失应当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证件。申请补发证件,应当由证件遗失者所在机关出具证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被合并、撤销时,原申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及各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未经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由发证机关公告废止。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依据《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对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在嘉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所办理的行政执法证件统一上缴市政府法制办,并申领新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一)无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经确认公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盖公章或未注明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无行政执法证号、无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的;
(五)其他违反
行政处罚法或行政执法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件:
(一)因违法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