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依法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均须依照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注明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的持证范围为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市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各行政机关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申领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执法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并经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工作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必须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
(二)虽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但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借调人员及协助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
(五)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