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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六)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并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七)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
  (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一)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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