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办法。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工权益为重点,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农民工参加、能够与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民合同工,用人单位和农民合同工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变换劳动关系、异地流动时,按国家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其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和制定城市公共政策时,将在城市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居民一并进行考虑,有效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加快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使制定的政策和建设的公共设施能够满足农民工的需要,提高城市的吸纳和聚集功能。要对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要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定就学区域,城市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入学。
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城镇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它费用。根据农民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学校一律实行分学期收费的制度。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要通过缓收、减收、免收和设立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或单位,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查处。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各社区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以输入地为主的管理服务体制。市财政局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保障面向农民工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我市外出务工农民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相关优惠政策。要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民工,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就业信息,优先安排免费培训,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要加强与省劳动保障厅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协调联系,共建“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切实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