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积极做好农民工就业和培训工作
(七)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以及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断完善农民工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逐步消除城乡劳动者的身份界限,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各类就业中介服务组织、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扩大当地就业容量。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九)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特色,促进培训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实行统筹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资金,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具备资质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对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由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3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