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6.4.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2 医疗保障
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市卫生局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市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救灾防病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2、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来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洪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防汛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采取“代储为主,自储为辅”的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储备。
2、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要做到品种、数量、库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度制度、运输方式“七落实”,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6.5.2 物资调拨
1、市防汛指挥部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中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市防汛指挥部调用,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2、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省防汛办提出申请,请求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3 资金保障
1、市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6.6.2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6.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十五条和第
五十二条规定,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6.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镇防指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 织一次培训。
4、驻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7.3 演习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