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市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6.1.2 汛期担负防汛任务的单位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各级防汛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一旦有汛情能保证各单位领导能迅速了解情况及时布置防汛抢险任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通信设施,并保证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在抗洪抢险中,防汛指挥部与各单位、部门间的通讯联系以有线电话、手机为主,必要时要利用无线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等来进行现场抢险指挥。确保防汛信息、防汛指令畅通无阻。针对洪灾发生时可能出现的线路中断情况,通讯抢险队伍要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修复通讯,必要时请通讯部门提供防汛指挥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用后完好归还。
6.1.3 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水库等水利、电力工程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水库、城区堤防出现险情后,按照险情的大小及紧急程度,分别由市防汛指挥部或镇防汛指挥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组织实施。
2、市级防汛指挥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抢险队伍是指: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市武警部队等与镇武装部组织的抗洪抢险队伍。镇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2、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防汛指挥部门备案。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由武警支队和镇武装部组建。各武装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防汛抢险技能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出险时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3、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企事业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市、镇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4、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军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市民政府及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指挥机关按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遭受大洪水时,由市和各镇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武警、驻军部队支援。紧急情况下,调动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过程由所在部队首长负责具体组织指挥。
6.2.3 公益设施管护
供水、供气在洪灾时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市建设局负责。汛前要组织人员对以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洪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水、气供断保障方案、避免发生断水断气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灾后要及时恢复已损坏和中断的供水、供气。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6.3.1 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断电有嘉峪关电力公司负责。要求汛期供电线路和主体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嘉峪关电力公司要组建电力抢险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订出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保证抢险照明需要。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6.3.2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
防洪法》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