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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5.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以及不同响应级别的事件,其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按第四章5.2节所制定的方案执行。
  5.4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部。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同意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3)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经市防汛指挥部或省防汛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4.2 指挥和调度
  我市防汛指挥部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成员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级防汛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现场指挥部。
  5.4.3 群众转移和安全
  当水库超过保证水位且不断上涨时,需对低洼地带无法采取避洪措施的居民和物资实施转移安置。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雨情灾情向市政府提出居民转移报告,由市政府批准后,将转移命令下达受灾区防汛指挥部,由灾区各镇进行部署安排。楼房居民区的底层居民向上层就地转移,低矮平房的居民按其区域位置就近向高地或山头转移。人员转移到高地后,住宿安排到高地附近部门、单位内。
  1、受洪灾而被临时安置的灾民,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救灾物资,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饮用水喝,以及临时安置所必须的生活用品。
  2、受淹地区居民转移后,应加强对该地区保安工作。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武装部组织部队民兵配合公安机关值勤、巡逻,厂矿、企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护厂、护矿、护店,以确保安全。
  5.4.4 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职能分工,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大小,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工作由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4.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安全防护
  1、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做好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5.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市、镇两级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防汛办。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5.5 应急响应结束
  5.5.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5.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市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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