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镇防汛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镇防办及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2 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我市洪水等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合理划分预警级别(通常由重到轻分为I、II、Ⅲ、IV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确定向社会发布的警示标志。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市防汛部门和汛前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市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能留有防汛安全死角。各成员单位及各级各部门防汛机构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达。
3、工程准备:各镇要按时完成水毁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全市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汛限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水库、城市防洪、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方案,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市防汛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4.3.2 水库洪水预警
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小型水库的洪水情况报主管部门,中型水库报市级防汛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危险水位时,由水库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发布预警。
4.3.3 城市暴雨渍涝预警
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周边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预警,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 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
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各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库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中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市水务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水利厅、省防汛办备案;小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市水务局审定、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非常情况下,水库防洪调度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调度。
4.4.2 城市内涝防御方案
1、在规划建设中要全面考虑城区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对于已建城区排涝设施不能满足排涝要求的,要改造提高其排涝能力。
2、汛前,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责成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区排涝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排涝设备,确保汛期完好通畅。准备抽水设施,保证发生内涝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汛期,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防汛指挥部和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意天气趋势和水情,根据汛情预报和天气预报提前组织城区低洼地带,排涝设施不完善地带的物资转移,尽力避免造成大的内涝损失。
3、对城区发生的内涝,在建工地由市建设局负责排除,排除前要派人监测,防止事故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应急相应行动分级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1、进入汛期,我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