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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黄政办〔200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的通报》(皖公通〔2006〕43号)转发给你们,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对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将其纳入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按规划有步骤地分步实施。市中心城区、各区县以及已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城镇,在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重新修订和调整时要同步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2006年底前,全市完成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尤其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歙县)以及我市被省政府确定的中心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其余建制镇消防规划完成率达到50%以上。消防规划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在编制规划时可提出多种方案,进行多种方案论证和比较,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群策群力,强化措施,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全市各级公安、发展改革委(计委)、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督促落实我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保证城市和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城镇的时候,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并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有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各类工程建设不得占用消防站规划用地。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做到还清“旧账”,不再欠“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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