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和安徽省黄山市衡盛公证处作为市司法局所属的二级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性质独立法人单位,纳入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有关事宜按黄编字〔2006〕第43号文件执行;安徽省黄山市衡盛公证处的组建工作由市司法局报市编委批准后实施。
安徽省黄山市衡盛公证处隶属市司法局(二级机构),日常管理可委托黄山区司法局。
三、执业公证员的安置
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被调整公证机构的人员。从有利于公证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发展出发,鼓励公证员继续执业并为其执业创造条件,保持公证队伍的稳定。对屯溪区公证处6名自收自支事业身份的执业公证员,一次性调入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原黄山市和黄山区、徽州区公证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执业公证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50号文件规定,愿意继续执业的,与行政脱钩,改为自收自支事业身份,方可调入调整后的公证处执业;不愿继续执业和改为事业身份的,由主管司法局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50号文件精神调整工作。人员调整涉及到被调整执业公证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各项工作纪律,确保公证员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
四、清产核资
公证处的资产属国家所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司法局对市公证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界定。被调整的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公证处应由区司法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公证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区司法局进行资产界定、合理处置。被调整的公证处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各主管司法局接收。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坚持实事求事,科学合理,严格程序,完善手续的原则。被调整的公证处按政策规定,已提取的福利、住房、养老、失业等基金经协商,可划归新设立的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五、公证档案清理、移交和保管
公证档案是公证机构证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证机构调整过程中的公证档案的清理、移交和保管工作。被调整的公证处的公证档案,由公证处负责清理、登记造册后,由区主管局移交同级地方档案馆,或由区主管局代管。档案管理费一次性从原公证处资产中列支。有关档案移交程序按《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皖司能〔2006〕55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