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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8月10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黄山市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司法部核准,省司法厅对我市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下发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黄山市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批复》(皖司复〔2006〕46号)。同意我市城区设立两个市级公证处,原黄山市公证处冠名为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设在中心城区),将黄山区公证处上划市级,隶属市司法局,冠名为安徽省黄山市衡盛公证处(设在黄山区);撤销屯溪区、徽州区公证处。按批复要求,为确保我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顺利、规范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50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整合公证资源,达到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的目的。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动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各区政府和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的改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50号《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配合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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