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0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政秘〔1994〕64号)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市蔬菜基地建设,保障城市副食品供应,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了增强政府对蔬菜副食品市场供应的调控能力,进一步抓好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蔬菜副食品价格稳定工作,根据《
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黄山市蔬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渠道和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在我市(仅指市政府所在地屯溪区和黄山风景区范围内,下同)的宾馆、旅社、饭店、餐厅和对外营业招待所、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及旅行社(包括三资企业),按其月营业收入的5‰征收;
(二)凡外地来我市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施工和劳动服务的工商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按其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5‰征收;
(三)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征收;
(四)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一定的资金。
以上项目,不重复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独立核算单位就地征收。负责征收的部门一律将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划入市财政新菜地开发基金专户存储;
(二)征收范围第(一)、(二)项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并及时划拨到市财政专户;征收范围第(三)项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按年征收并及时划拨到市财政专户;
(三)交纳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逾期不交者,对其收取滞纳金,并由其开户银行直接划拨;
(四)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从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征管费。银行的划拨手续费参照征管费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用于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造成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