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三、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2005〕7号)精神,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市发改委、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与改造资金的投入政策,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申报力度,努力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从2006年起,市政府将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农村公路建设进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研定。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筹资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除每年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外,在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在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与农村公路建设,具体的筹资措施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修路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千方百计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费用,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主动配合协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发改、城建、国土、公安、监察、税务、水利、环保、林业、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一是凡与农村公路建设有关的地方税收按政策足额征收,所征收税款全额补助,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二是免收砂砾石、取土、弃土等有关费用;三是工程取土等临时设施用地由区县、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四是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迁移由杆线权属单位自行解决;五是涉及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行政性和技术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六是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协调服务、政策措施、监管督查等方面做细做实有关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钱、出物,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应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