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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七)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女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患者提供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随访、督导服药、康复指导等服务。

  (十八)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十九)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以县(市)为单位,按农村常住人口(绍兴市区按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按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得冲抵中央和省、市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冲抵县级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按浙政发[2005]50号文件执行)和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具体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乡镇、村也要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和农民健康体检的经费投入,提高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疾病预防、保健服务的水平,增强农村发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十一)要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

  (二十二)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补助政策,并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保证其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和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经费要按事业编制标准由县级财政安排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卫生院院长和公共卫生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拨付。原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山区、贫困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按30-50%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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