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
(第76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永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特别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认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作保护牌。保护牌应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