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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的意见
(绍政发〔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内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加大外地资金引进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制订如下意见:
  一、绍兴市行政区划外企业(含我市企业、个人在外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绍兴产业发展要求来绍兴市区进行投资创业,适用本意见。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和著名民营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投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知名上市企业来绍直接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项目。对引进的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三、对新办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高档纺织等鼓励类工业生产型项目,现代农业、创汇农业、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信息咨询、会展、运输、商贸、仓储、现代物流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3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15%奖励。
  四、凡列入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经审批或登记备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竣工投产后,经审核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1.5%的专项资金扶持;凡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列入省、国家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的,在竣工投产后,经审核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1.5%的专项资金扶持;所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免收项目生产性厂房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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