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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5、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竣工结算。
  6、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对2004年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判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7、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要逐步推广建设工程担保工作,不断完善担保合同和保函制度,人民银行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担保公司,研究制定风险控制标准、信用及担保能力评价体系,定期评级,形成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提高监管能力。要严格保函备案,加强对备案保函的审查监督,规范担保行为,有效解决社会投资和房地产领域的拖欠。
  (三)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加强监督落实,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清欠计划,确保完成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对逾期仍未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2、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受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投诉上访,仲裁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联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及工程信息。
  3、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保护农民工权益。施工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4、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防止、平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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