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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省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省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经过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属工业企业(含建筑施工企业和2001年以来下放的省属工业企业)的共同努力,省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截至目前,已移交中小学50所、在职教师2049人,移交公安机构9个、公安人员346人,为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创造了较好的条件。目前,尚有部分省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未完全到位。为进一步加快省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工业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机构,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对尚未移交的中小学必须在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移交。具体移交级次, 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对此类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5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发生的债务仍由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5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2006年新增人员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
  2006年底以前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仍按有关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交协议执行,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商有关企业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予以明确。具体人员以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审定的人员为准,其待遇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2号)要求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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