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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生态惠州的建设,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鼓励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的范围依照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道路绿化、石场复绿、山地造林和林木管护等。
  第二条 捐赠的形式主要包括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捐赠人(含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对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进行捐赠。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的含义:
  (一)捐款:指捐赠人直接捐款。
  (二)捐建: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指定某一项目或单项 工程捐款建设,或自行出资并负责建设。
  (三)认种: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捐款造林或自行出资并负责造林绿化。
  (四)认养(管):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的林木,自行出资雇用护林员进行管护。

二、捐赠和受赠

  第三条 捐赠实行自愿和无偿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惠州市绿化委员会为捐赠绿色生态惠州的受赠人。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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