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抓好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高标准完成城乡地名设标任务。2007年10月底前,全市要完成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区域街路巷牌、门牌的地名设标工作,做到全市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地名设标工作要向基层延伸,设置乡村地名标志。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发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地名进行摸底调查,对未命名的街、路、巷进行命名,对没有地名标牌的街、路、巷及时进行设置,对不规范的地名标牌迅速进行整改。在街、路、巷命名的基础上,公安部门要及时对门(楼)牌号码进行编制,完善门(楼)牌的设置。同时,要加强对地名制作企业的资格认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所有生产制作地名标志的企业均应具备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格,生产地名标牌的合同书对产品质量指标应有明确的要求,对批量产品必须经质监部门抽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安装;要确保所有新设立的地名标志内容、规格和材料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的要求。2007年11月,市将对各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地名标牌设置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并通报有关情况。2006年至2008年,开展村、镇牌,桥名牌,海岛、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等地名设标工作。
(三)编制我市市域地名规划,促进城市地名规划管理。城市地名规划是对城市将来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和已有地名的整顿更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新建城市区域的地名命名规划;二是旧城改造区域地名命名更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海岛等名称。根据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06年起至2009年编制我市地名整体规划、城市中心区地名规划和各县、区地名规划。在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中,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建设厅《转发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5〕34号)要求,加强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要坚持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与老区相协调、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地名规划;要按照深入调查城市人文历史、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评审、报请政府审批等程序去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要适时成立地名规划评审机构,选好评审成员,搞好地名规划评审工作。正式的地名规划成果包括地名规划方案文本、城市地名规划地图、本级人民政府对地名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三个部分组成。市地名整体规划和城市中心区地名规划在2007年前完成,各县、区地名规划在2008年前完成,并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008年,省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城市地名规划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的城市地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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