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制订的《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视频会议和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粤民区〔2005〕65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地名公共服务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以人为本,立足服务,贴近生活,注重实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政府牵头,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服务。
(二)目标要求:从2006年开始,用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纵向互相衔接、横向彼此协调的“四个一”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即:一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名管理服务法规和工作规范;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系列标准地名标志;一套适应城市化建设要求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地名规划;一套便民利民的地名信息化服务项目。通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地名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
(一)进一步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制度,使地名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县、区要及时做好国务院新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市将依据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依据国家和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我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有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