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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本次专项行动,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总体工作中,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监察对象的企业及其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市司法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被责令停产或关闭的企业,必须及时扣缴(或吊销)工商执照;对无证无照擅自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监局: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作出停电处罚决定;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国资委:督促其监管的排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环保强制措施;做好被依法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督促其完成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责成市直各医院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与环保部门一起加强监管,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对环保部门移交的、严重超标排放含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废水的违法案件,根据剧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环保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积极报请上级部门不予受理、核准生产许可证申请;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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