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行政稽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出台的有关环保问题文件和各种会议纪要进行清理,自查自纠。凡由当地制订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一律限期纠正或撤销。环保、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行政稽查,对顶着不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公开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七)开展如下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行动:
1.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情况专项检查;
2.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专项检查;
3.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
4.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专项检查;
5.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问题专项检查;
6.工业危险(严控)废物和医疗废物转移、处置情况专项检查;
7.查处排污企业偷排行为专项行动(夜间和节假日);
8.禁养区畜禽养殖业专项清拆行动。
(八)加强新闻和舆论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惠府〔2005〕168号),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确定宣传重点,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情况,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
(九)加强动态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县、区每周要向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情况。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种信息。
五、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发改局: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把污染防治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将加大监管力度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