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一)继续整治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
  (十二)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环保行动的组织领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二)严肃党纪政纪处分。认真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纵容、包庇企业违法排污及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打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挂牌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确定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各县、区要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各级政府要进行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污染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解决环境难点问题。凡属应取缔、关闭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关闭。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企业,由经贸部门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规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