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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各县、区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在2006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审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彻底摸清家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类造册,一源一档,逐步建立重点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库。对于清查出的越权审批和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惠府办〔2006〕31号)要求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电镀、印染、水泥、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着重检查企业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重污染行业按省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的要求进行建设,尤其要防止污染型产业向山区转移。严厉打击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四)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降低环境准入门槛、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
  (五)严查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发现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各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消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
  (七)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省、市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处理好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纠纷案件。
  (八)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十)大力清理整顿畜禽养殖业。结合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清理畜禽养殖业,控制面源污染。各县、区要进一步扩大禁养区范围,对东江干流地区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清理,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坚决清拆取缔,对已拆除的养殖场地进行彻底清理,防止反弹,全力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扩散和向上游转移的趋势。各县、区环保局应在2006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规范管理。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清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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