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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办理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项目工程管理。
  本议案建设项目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区农业局为具体组织建设单位,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配合,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议案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审核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必须逐级上报审批部门批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具体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切实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各县、区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程序进行采购。
  (五)项目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按照《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省级资金整治项目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市、县自筹资金整治项目由市政府参照省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省政府组织抽查。
  (六)项目公示制度。
  下达的项目任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实行公示制。省、市下达任务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公开具体整治基本农田和建设小陂头数字;市级将各县、区上报批准的整治农田项目公开;县、区农业局在项目受益范围内公开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公开项目资金筹集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各县、区承担的省级项目任务,建设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自筹资金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划缴工作,市政府督促县、区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不足时,由财政预算资金补足。
  (二)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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