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小陂头农田受益面积100亩以上。原则上投资15万元的达到300亩以上、投资10万元的达到200亩以上、投资5万元的达到100亩以上;
五是基本农田经整治后有利于粮食增产、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开发冬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六是项目所在乡镇、村委会的干部及群众有整治农田、建设小陂头意愿,并能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制订出乡规民约,落实管护措施。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总体规划。
各县、区政府根据市下达的整治任务,编制2006年~2010年议案项目总体规划(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全市议案项目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结合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项目区(点)。规划中要将省资金建设项目及市、县(区)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范围分开,做到合理分布,以便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年度建设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实施项目。
1.省级资金项目申报。
各县、区农业局按市下达的省级任务1:1.5的规模,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20日前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再统一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经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2.自筹资金项目申报。
各县、区农业局根据市下达自筹资金任务及本县、区制订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申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根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市、县(区)分担的资金比例,申请市级项目资金。市农业局、财政局会审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组织实施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标准。
省级资金项目及自筹资金项目的设计及建设要依据粤府办〔2006〕33号文规定的标准,主干渠净空0.6m(宽)×0.6m(高),支渠净空0.4m(宽)×0.4m(高)以上,排水渠净空0.4m(宽)×0.6m(高),浆砌石或18cm墙(指砖切)三面光,渠底填砂垫石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斗渠高0.4m,底宽0.3m、面宽0.6m以上,预制件铺砌、渠底填砂石垫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各县、区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小陂头建设应达到抵御10年一遇洪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