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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7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促进农村县、乡、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农村卫生机构财务收支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205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卫生部要求,我厅确定在烟台市龙口市、东营市广饶县、潍坊市青州市、泰安市宁阳县分别开展农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试点和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其他各市也要参照《实施意见》要求,选择试点,积极推动农村三级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落实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问题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开展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推动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探索建立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机制和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管理机制,总结经验做法,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机构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㈠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研究和探索开展农村三级卫生机构业务合作的政策措施,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竞争有序、合作共赢、运行高效的纵向合作机制,增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活力,提升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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