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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电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电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通告
(嘉政通告[2007]1号)


  为了加强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市政府决定将全市范围内现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各类电动三轮车全部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自2007年4月20日开始,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各类电动三轮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条 有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公安交警、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条 凡在取缔过程中弃车逃跑或拒绝将车辆开到执法人员指定地点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条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强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公安交警、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 在取缔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煽动闹事或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七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做到持证执法,文明、公正执法。
  第八条 本通告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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