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联合收割机跨区转移沿线道路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打击随意拦截、扣留、砸抢机车以及敲诈机手的行为,保证机车转移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维护,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提供通行便利,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参加农机跨区作业队进行有组织的跨区作业。
第八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手,应当免费发放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第十条 发放《作业证》要做到一机一证,发放单位必须有底册存档备查,并按要求录入微机,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并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作业证》的有效期为当年的4月10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作业证》在15日内收回。禁止对《作业证》进行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经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要遵守收费站区管理规定,主动停机出示《作业证》,自觉服从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审证。
第十三条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在通过公路转移时,应爱护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对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可能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坏的,应采用车辆或通过专业运输设备进行转移。
第十四条 普通收费公路对持《作业证》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对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