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七)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
(八)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砖瓦整顿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假冒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企业;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按《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补助复垦费,复耕后的土地指标按有关规定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砖瓦企业转产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开办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用地,其中对原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要保证其项目用地。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产品,经认定,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要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多元投资,调动有关各方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对符合工业循环经济内容、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对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政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对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在经当地墙改办核实后,专项基金的返退可在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际返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