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由同级财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市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行业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基本条件,组织企业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十五)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工伤事故发生后,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伤亡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和赔偿工作进行监督。
(十六)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中小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严格审批要求,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来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从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中小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七)继续加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已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但部分县(市、区)安监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还未达到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亟待建立,这些须在2006年底前按要求到位。建设、交通、质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八)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在2006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都要设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名称可称为安监站或安全办,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人员数量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任务,配备1-3人,监管任务重的地方可视情增加人员配置;人员编制由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同时,要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