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市及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物资储备和调配,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三)资金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
(四)人力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五)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六)技术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生产自救,努力减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贸、旅游、检验检疫、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应对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和出口贸易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社会救助
受灾地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