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
(3)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加强产业转移园区环境管理,严防污染转移。(由省环保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2.严把项目土地关。
(1)严把土地闸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2)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研究制订更加严格的工业用地标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3)开展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课题研究工作,分类制订并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3.严把项目节能关。
(1)从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节能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有关主管部门据此进行节能审查。
(2)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4.严把立项关。
(1)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2)对属于国家限制类的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3)对属于国家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加强宏观引导。
(1)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进度,制订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节能、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
(2)加快国土各项规划编制进度,尽快完成省国土规划编制工作以及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修编初步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制订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由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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