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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


  (3)加强能源利用监察(测)能力建设,加大资源节约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浪费能源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等部门负责)

  (4)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由省环保局负责)

  2.建立实施节能减排评估考核制度。

  (1)抓紧研究拟订《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办法》,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2)研究制订广东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办法,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统计局、能源办等部门负责)

  (3)研究制订《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考核细则》,将排污控制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由省环保局负责)

  (4)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省属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并督促省属企业逐级抓好落实。(省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3.建立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的标准。

  (1)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纳入统计范围,及时编写和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由省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负责)

  (2)对钢铁、石化、建材、电力、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耗能行业共16个重点产品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由省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实施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试行),条件成熟时建立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为用水定额管理提供依据。(由省水利厅、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4)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组织制订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由省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5)进一步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提高用地门槛,严格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审批和供应土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6)完善工业企业节能评价体系,组织制订锅炉节能评价、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的量化管理和节能评价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由省经贸委、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项目审核把关。

  1.严把项目环评关。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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