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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125号 2007年6月2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我市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及处罚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审查问题

  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需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若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经办人取证后,可由区(县)级市国税局负责人指定1名除调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对调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查。

  二、关于印章使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因此,各单位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加盖区(县)级市国税局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关于逾期纳税申报的处罚问题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分申报期按税种及时完成催报工作。

  (二)对同一所属期出现多个税种逾期申报的行为,或对连续数月逾期申报的行为,无论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均予以一次处罚,处罚按违法行为持续天数最长的月份计算罚款。负责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具给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根据实际发生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多个税种逾期申报或连续数月逾期申报的违法事实。

  (三)对逾期纳税申报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判断纳税人逾期申报的情节是否严重,应以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而纳税人是否已改正为标准。对已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有证据证明已送达且纳税人逾期仍不前来补申报的,或纳税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2次或2次以上逾期申报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否则,视为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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