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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人不是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地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的调查,并填写《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调查审核表》。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及审核决定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并经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工作单位盖章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对准予登记的申请人进行轮候配租。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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