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化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集中处理的能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家庭、工作、生活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害物质对妇女的危害,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8.开展“绿色家庭”、“美化家园”等创建活动,增强妇女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引导妇女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组织妇女参与城乡环境整治活动,发挥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9.积极推进妇女外事工作,加强本市妇女同国内外妇女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妇女界交流合作的领域,发挥妇女在对外宣传、联谊合作中的特有作用。
实事项目
一、实施“女干部教育培训工程”。通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分层次抓好各级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十一五”期间力争各级各部门女领导干部都能受到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女性成才开辟更广阔的领域和空间。
二、实施“城乡妇女劳动力培训工程”。针对我市城乡妇女就业和创业状况,加大对妇女的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培训4万在职妇女,3万失业妇女,25万农村妇女劳动力,努力提高城乡妇女整体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三、实施“外来孕产妇定点限价分娩工程”。指定1-2家接产医院对外来孕妇实行限价分娩政策,医院限价收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使经济困难的外来孕妇能住院分娩,杜绝家庭接生,确保外来孕产妇母婴安全。
四、积极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和公益救助制度。力争60%以上农村“双农独女”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加大计划生育公益救助力度,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给予经济救助;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对女孩在就学、就业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政策,利用计划生育公益金等资助、帮扶5000名贫困女孩完成学业。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符合一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扶助,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600元的奖励,以改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
六、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对城乡广大妇女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妇科病普查,并将农村妇女的妇科病普查纳入“农民健康工程”。针对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生殖健康、妇科病防控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
七、市、县(市、区)建立妇女活动场所。市、县(市、区)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规划建设多功能的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学习培训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八、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加大实施《浙江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力度,努力提高生育保险覆盖面,使我市的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万。
组织领导
一、《妇女规划》是《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实施《妇女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规划的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妇女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并作为本地区及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确保《妇女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完成。
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目标任务。
二、各级政府要为《妇女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加强市、县两级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建设。实施《妇女规划》经费和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妇女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审等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报告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情况。
四、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实施《妇女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监测与评估
一、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妇女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监测评估机构和有关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
二、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监测评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