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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绍兴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统一药品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保证药品质量,严格用药规范,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统一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村卫生室的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统一招标代购,也可由当地药品批发企业配送。乡村医生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建立统一的药品进货检查验收、药品保管等药品管理制度和台帐。乡镇卫生院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村卫生室的药品管理工作。
  (三)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业务上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处方、统一门诊病历、统一门诊日志,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各项诊疗操作和消毒技术规范等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四)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卫生室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发票。财务收支可以由村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入上交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村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室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确定其从业人员的报酬。
  采用分级负担的原则支付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费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和慢性病随访等工作,政府应按照其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县级财政安排一点、镇乡财政支付一点、村集体承担一点等办法解决。
  三、机构设置和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置原则。整合乡镇、村两级卫生资源,村卫生室纳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村卫生室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整合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村卫生室。确因人口多、区域范围大,需另行增设医疗机构的,按个体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和管理,或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执业地点必须在本行政村区域范围内。
  (二)机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设置,有独立的工作用房,面积应达到40平方米以上。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村卫生室用房一般应达到50平方米以上。村卫生室工作用房的建筑质量和功能布局必须符合医疗用房标准要求,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开展输液业务的还应单独设置输液室。药品储存场所(含药品柜)与诊疗场所应明确分隔,不得临街以柜台、橱窗、敞开等形式设置药品柜。药品储存场所应有控制温湿度和存放有温度要求药品的设备。
  (三)村卫生室开展输液项目,必须符合输液条件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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