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