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10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市区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参保对象:绍兴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或异地医疗保障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市区在校生)。
市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本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
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市区的非农户籍人员,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参加本医疗保障。
第四条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的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财政补贴;
(三)存款利息;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指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老年居民(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