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5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绍政办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助学办法》)已实施三年。三年来,市区享受这一政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共366名,资助金额248.8万元,有力地推动了绍兴市的帮困助学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助学办法》,市关工委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及市属高中段学校的意见、建议,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资助工作协调小组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助学办法》的修改完善书面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经市政府同意,将修改完善后的《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帮困助学的社会声势,加大资助力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帮困助学,建立和完善帮困助学制度,现对市区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的助学提出以下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户籍在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内,通过高校招生计划录取,家庭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学生: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含低保边缘户)的子女;
(二)父母双亡且监护人无力承担上学的;
(三)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
(五)革命烈士子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一)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三)高校年度期末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四)本人申请不愿再接受资助的。
二、资助学生确认
凡申请资助的学生都需填写《绍兴市区贫困家庭子女大学助学申请表》,并通过以下途径予以确认:
(一)学校认定。凡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三学生(含历届生),可在当年的第二学期前凭有效证件以及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向所在学校申请大学助学。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审核认定资助的初选名单,签署意见,于学期结束前报市关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