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7〕37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规划、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考核定额并实施城市用水计划管理和对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进行定额考核;
(三)组织和指导单位用水的周期性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