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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绍兴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经贸委审核工业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业门类、投资强度、节能降耗、产业要求等相关指标;市国土局审核拟出让地块的权属等情况,并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工业门类核定相关土地利用指标,审查竞买人资格;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工业项目建设的特点,审核出让地块的规划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办公等配套设施用地、建筑面积比例等规划条件及开竣工期限,并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地块红线图;市环保局审核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越城区政府应及时将各职能部门意见汇总后分别送市国土局和市经贸委,作为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的依据。成立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协调项目建设有关前期工作。
  涉及涉外安全、外汇结算、林地和水面使用等事宜的地块,须征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林业和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在项目建成后,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并将复核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国土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依据。
  (三)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市国土局要分期制定具体工业地块的供应信息,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公开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预申请。
  用地者进行用地预申请时需带拟建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意向书,并承诺愿意支付的最低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条件等资料。市国土局适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四)开展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按城市分批次方式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越城区及各开发区(园区)组织辖区内拟出让地块上的附属物清理工作并协助市国土局交地。凡不具备交地基本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五) 确定地块出让价格。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估价结果或土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市场情况,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出让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
  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六)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市国土局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及规划红线图,编制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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