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6年9月6日前,省、市、区政府已签订项目招商协议及市直各开发区签订项目招商协议并经市政府确认的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部门预审,且属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在2007年6月30日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拆迁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市经贸委确认为鼓励类项目,且安置地块面积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协议出让。
(四)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可以协议出让。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地建设标准厂房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上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
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标准必须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规定。
三、落实各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业投资及用地供应计划。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招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市区工业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年度市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分类细化,制定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镜湖新区要根据辖区内的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可供能力,提出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审核后,由市国土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不予安排或加以特定限制。对具有区域块状经济特点但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不单独安排工业用地,通过安排多层标准厂房予以解决用地需求。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须向社会公布,在执行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并再次公布。
(二)确定地块建设使用的综合条件。为确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顺利推进,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越城区政府应分批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提出项目行业类别、投资强度、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要求,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