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绍兴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关于绍兴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绍兴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国土局 2007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市区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土地出让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市政府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研究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的政策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确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和要求
自2006年9月6日起,除下列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全市所有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