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金如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该四区域以下合称为各开发园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区河道内的航道和渔业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环保、农业、交通、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市区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河道的整治、疏浚、保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对保护市区河道及附属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