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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从而事前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管部门。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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