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牵头处室分别将申报项目按行业进行分类汇总后,提交各有关行业管理处。
(三)各行业管理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对本行业申报项目提出行业初审意见,提出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排序的意见,对同意或不同意列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提出同意或否定的理由,并按时将意见分别反馈各牵头处室。
(四)各牵头处室分别根据各行业初审意见、资金总量和支持重点,按照市领导指示并兼顾贫困区县,综合平衡,提出初选项目清单送投资处。投资处负责审查同一项目多处申报的问题,并提出项目使用资金类别的建议意见并及时反馈各牵头处室。各牵头处室与市财政局企业处衔接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此后,再将资金安排原则、总体情况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市领导同意后,开展后续工作。
(五)各牵头处室分别组织行业专家对初选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对通过专家评审同意支持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额度的方案,投资处按照市领导和委领导指示,对安排方案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反馈各牵头处室。各牵头处室将安排方案向委党组会或委办公会汇报,经会议研究审定后,反馈各行业管理处签字确认并经相关分管委领导签字同意。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和轻纺处将经各行业处同意和委分管领导签字审定的项目清单提交投资处。
(六)投资处会同市财政局企业处分别下达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计划(含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计划、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和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各资金计划文件分别报送委领导,分送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轻纺处和委办公室及各有关行业管理处室,并上网公布。
五、监督与验收
(一)监管办会同监察室、投资处、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轻纺处和有关行业管理处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委领导。
(二)各牵头处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1.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处组织验收。
2.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高新处组织验收。